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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這一術語在環境法規、產品法規中被廣泛使用。隨著大家對VOCs了解的逐步深入,通過研讀標準,發現在不同法規之間VOCs 的定義混亂不清,給VOCs 的鑒定、檢測帶來不少困難。
一般說來,VOCs 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1. 產品標準中的VOCs 定義
例如,涂料產品標準主要關注涂料產品的物理化學性能指標,罐內和施工狀態下的VOCs 含量限值以及有害物質限量。中國涂料產品及檢測方法的國家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都是由SAC/TC5 制定的。SAC/TC5 代表中國標準化組織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對接。在中國國家標準和化工行業標準中有2 個VOCs 定義在使用。
1.1 在101.3 kPa 下,任何初沸點低于或等于250 °C 的有機化合物,簡稱1 atm 250 °C 定義
1. 2 在所處的大氣環境的正常溫度和壓力下,可以自然蒸發的任何有機液體和/或固體,簡稱蒸發性定義
2.環境標準中的VOCs 定義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關注從設施中向大氣排放的包括VOCs 在內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排放標準和地方推薦性排放標準都是由環保部或由環保部委托地方環保局,又或由地方環保局主動制定的。目前,在各種環境標準中流行著2 個VOCs 定義。
2. 1 在20 °C 時,飽和蒸汽壓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在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簡稱10 Pa 定義
2. 2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光化學定義
3. 建筑工業標準中的VOCs 定義
建筑工業標準主要關注從涂料干膜中釋放的VOCs 限值,即主要關注室內空氣質量。由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制定的建筑行業推薦性標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水性內墻涂覆材料》(JG/T 481–2015)參考并采納了《室內空氣 第6 部分:室內及測試艙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測定,活性樣品在Tenax TA?上吸附,熱解析及氣相色譜MS 或MS-FID》(ISO 16000-6:2011)中的TVOC(總VOCs)定義,采用釋放測試艙測定VOCs 的釋放量。定義如下:
用非極性色譜柱(極性指數小于10)對采集樣品進行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總和,簡稱n-C6–n-C16 定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JG/T 481–2015 其實沒有對產品中的VOCs 作出明確定義,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測定TVOC 釋放量來對滿足低VOC 要求的不同類型產品進行分類(A+或A)。按該標準的7.2 條款規定:膏狀膩子、內墻底漆和內墻面漆的有害物質限量的檢測按GB 18582–2008 的規定進行,木器漆有害物質限量的檢測按GB 24410–200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進行。而上述兩項標準中的VOCs 都采用了1 atm 250 °C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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